【政策法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退学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09月14日 13:35  点击:[]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加强我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生退学退费行为,明确政策界限,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生活,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学生退学退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国家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其缴纳的相关费用,按以下原则退还:
()学费
  学费应当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实行学年制的学校,学生缴纳学费入读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计算学习时间,每学年按1 O个月计算。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由于学分制是由学生预交一定数额的学费,学生按学期选课后按实际学分结算学分学费。因此,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选课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计算学习时间,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未选课的预交学费要全部退还学生。

()住宿费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入住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住宿费。计算住宿费时间时,每学年按l O个月计算。  

()教材费
  学生入学领取教材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及时为学生结算已领取教材的费用,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结清。  

(四)实验实习费
  部分学校经批准向学生收取的实验实习费(含材料费),按照学费的退费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等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四、以上规定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6]32)有关学生退学退费规定同时废止。

○○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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